(2017)宁020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要铭、何邦安、任小平、王柳郁、石嘴山市要铭家居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铭,何邦安,任小平,王柳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746号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北路51号。法定代表人:黄金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立平,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要铭,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石嘴山市要铭家居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告:何邦安,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被告:任小平,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王柳郁,女,1971年1月2日出生,回族,职业不详,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石嘴山市要铭家居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东街大众商城3幢201号。法定代表人:要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石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要铭、何邦安、任小平、王柳郁、石嘴山市要铭家居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要铭、何邦安、石嘴山市要铭家居陶瓷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绍燕审 判 员 岳 勇人民陪审员 褚彦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