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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程晟、朱全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晟,朱全新,山东东奥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266号申请执行人:程晟,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被执行人:朱全新,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山东东奥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晟与被执行人朱全新、山东东奥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8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总标的为:被执行人朱全新、山东东奥面粉有限公司偿还执行申请人程晟4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4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18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大鹏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