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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谢安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安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38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安,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玉林市玉州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5月31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被告人谢安伙同蒋某1、蒋某2、秦某1、庞某(后四人均另案处理)等十多人,为了达到收取保护费的目的,在蒋某1、秦某1、蒋某2等人的组织下开会商量,将玉林市教育中路图书馆附近的保健按摩店铺的玻璃砸烂。2011年8月16日21时许,在秦某1、蒋某1带领下,由蒋某1、蒋某2、谢安放哨,秦某1、庞某等人持斧头、刀、棍等工具,将位于玉林市教育中路图书馆附近的“富士山发廊”、“乐都保健”、“河图洛书按摩”、“千夜保健会所”等几家按摩店的玻璃门、玻璃墙等物品砸烂。经鉴定,上述几家保健按摩店被毁坏的财物价值共计6093元。案发后,同案犯秦某1、陈某、王某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被害人陈述,同案文慷、陈某、王某、秦某1、吴某、蒋某2、蒋某1、庞某、李某、秦某2、杨某供述,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谢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谢安与他人共同毁坏财物,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谢安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谢安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谢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沙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健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