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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吕海静、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吕海静,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19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住所地海阳市海政路59号。法定代表人:唐安平,行长。被告:吕海静,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阳市。被告: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它山泊村西。法定代表人:修永喜,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被告吕海静、烟台海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8元,保全费139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程平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