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3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钟南电器买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23民初595号原告:安徽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志明,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瑜、陈建军被告: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常选斌,任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林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斌原告安徽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夏店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理人申瑜、被告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夏店煤矿诉讼代理人靳林林和郭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587024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22075.3元,共计709099.3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出卖人与被告作为买受人于2013年9月10日开始陆续签订了多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被告在收到货物当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手续。原告将多份合同中总价值为757460元的货物运送给被告,但被告在验收合格后却迟迟未予付款,至今被告仍有587024元货款未予结算。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借口推诿,现已拖欠3年之久,故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夏店煤矿辩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审理,但原告并未出示2013年9月10日的买卖合同,故货款及逾期利息均没有计算依据。而被告已付清原告合同款,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出示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1、原告出示了其要求被告付款737024.02元的申请单及2015年9月21日应收账款对账单各一份。证明被告已在应收账款对账单上盖章确认截止2015年9月21日尚欠原告货款737024.02元,至今已付150000元,还欠587024元。被告对原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未出示买卖合同,仅凭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被告出示了其向原告付款时原告出具的2013年-2016年收据8份共600000元。证明被告已付清原告货款。原告认为该证据并非原件,且有两份收据共15万元在原告应收账款对账单截止时间2015年9月21日之后,与原告证据可以印证。其余收据是应收账款对账单之前付的钱,被告证据不能证明已清原告货款。因为原被告有过多次合作,签过多份合同。经审理查明:原告安徽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夏店煤矿从2013年9月10日开始合作并陆续订立多份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后,截止2015年9月21日,被告已陆续向原告给付货款450000元,并在原告出具的应收账款对账单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37024.02元。之后被告又陆续向原告付款150000元,至今仍欠原告货款587024.02元。本院认为,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从2013年开始陆续订立多份买卖合同,因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应收账款对账单截止时间已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余额,故被告不能以之前向原告所付款项来抵销该债务。而双方证据均显示在应收账款对账单截止时间即2015年9月21日后,被告又付货款150000万元,故结合原告诉求,被告应依法及时向原告给付剩余货款587024元。原告还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货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122075.3元。因原告诉求的是多份买卖合同的总货款,但原被告均未证明双方每份合同中所约定的货款给付时间。故本院仅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应收账款对账单上的截止时期即2015年9月21日作为原告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点,由被告承担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付清原告货款之日止587024元剩余货款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夏店煤矿给付原告安徽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货款587024元,并给付该货款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付清原告货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1元,减半收取5445.5元,由原告安徽钟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37.5元,由被告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慈林山煤业有限公司夏店煤矿负担45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德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津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