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宋世杰与北京延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杰,北京延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5民初4328号原告宋世杰,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杰永发汽车维修中心经营者,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北京延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华园住宅小区1号。法定代表人鲍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x,北京忠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世杰与被告北京延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龙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世杰、被告延龙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世杰诉称:2009年9月22日,原告宋世杰与北京军建利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Y882864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宋世杰购买该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芳源里小区10号楼4单元102室房屋,后该房屋交付使用,由被告延龙物业公司作为原告宋世杰房屋的物业服务公司,原告宋世杰与被告延龙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2016年1月,原告宋世杰发现家中房屋厨房管道漏水,导致原告宋世杰家中家具、地板大面积损坏,墙面、墙角部分开裂,原告宋世杰与被告延龙物业公司多次沟通修复问题,均无结果,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延龙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宋世杰经济损失30000元;2.判令被告延龙物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延龙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宋世杰的诉讼请求,根据起诉书中的内容,原告宋世杰家中厨房管道漏水,根据物业合同,被告延龙物业公司只对公共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家中厨房漏水应自担责任。根据原告宋世杰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延龙物业公司对公共部分提供的服务管理有瑕疵,所以被告延龙物业公司不同意赔偿,但愿意庭后协商,和平解决此事。经审理查明:原告宋世杰系北京市大兴区芳源里10号楼4单元102室房屋所有权人,2009年9月22日,原告宋世杰与被告延龙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被告延龙物业公司为原告宋世杰的物业服务公司,该合同中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中,第三项公共设施设备运行养护维修中的第8条约定,被告延龙物业公司应对公共区域内的雨水、污水管道、沟槽每半年检查疏通1次;雨水、污水井每半年检查、清掏1次;雨水、污水管道、沟槽发生堵塞及时疏通,化粪池每年清掏1次,每季度检查1次,防止外溢。原告宋世杰自述,2016年1月9日,原告宋世杰全家人上午6时左右从家里出来一直到晚上8时才到家,到家中看到家里泡水,随即向被告延龙物业公司报修,被告延龙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几分钟后到原告宋世杰家中查勘,直接到原告宋世杰家外面的下水井处疏通,然后在原告宋世杰家厨房洗菜盆处放水冲洗,因泡水造成家中装修及家具损失,共计造成的损失如下:地板损失7000元、鞋柜损失1200元、沙发损失4500元、橱柜损失3200元、门套装4000元、门套3500元、桌子1400元、墙角墙面角线等6000元,共计30800元,原告宋世杰只主张30000元,并向法庭说明,漏水原因系原告宋世杰的房屋户型是一层两户的类型,每一层的2户共用一个下水管,原告宋世杰家是一层,楼上的污水管中的污水向下汇聚,共用一个下水井,被告延龙物业公司没有及时疏通原告宋世杰家门口的下水井,造成堵塞,导致原告宋世杰家厨房的洗菜盆处往外溢水,原告宋世杰提交照片证明事发当日的具体情况,经询问,被告延龙物业公司表示原告宋世杰所述属实。为确定具体的财产损失数额,原告宋世杰申请对其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装修及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2017年3月14日,北京联首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经评定估算委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2月23日的评估结论如下:17893元,原告宋世杰支出鉴定费3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照片、前期物业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房屋产权证书、物业费发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评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标准,业主可以要求物业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中的约定,公共区域内的雨水、污水管道、沟槽每半年检查疏通1次;雨水、污水井每半年检查、清掏1次;雨水、污水管道、沟槽发生堵塞及时疏通,化粪池每年清掏1次,每季度检查1次,防止外溢。庭审中,对于漏水原因原告宋世杰表示系被告延龙物业公司未及时疏通公共区域的污水井导致污水井堵塞,从而造成原告宋世杰位家中的洗菜盆处污水外溢,被告延龙物业公司对此表示认可,故被告延龙物业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宋世杰的合理损失,损失的数额以评估报告为准,确定为1789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延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宋世杰财产损失一万七千八百九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宋世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原告宋世杰负担二百二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延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百二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宋世杰);鉴定费三千元,由被告北京延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宋世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刘京京审判员 张 x审判员 李新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语佳-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