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余贵兴与石安富、啟光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贵兴,石安富,啟光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762号原告:余贵兴,男,生于1949年3月28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委托代理人:李炳兴,男,生于1963年4月18号,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石安富,男,生于1971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啟光会,女,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系被告石安富之妻。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余贵兴诉被告石安富、啟光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余贵兴于6月15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余贵兴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贵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朝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天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