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连珍、谢某等与石家庄市金伯帆饮食文化健身有限公司、姚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连珍,谢某,杨某,石家庄市金伯帆饮食文化健身有限公司,姚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3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连珍,女,194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某,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女,200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法定代理人:谢某(系杨某之母),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家庄市金伯帆饮食文化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西路585号。法定代表人:桂芳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涛,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再审申请人王连珍、谢某、杨某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金伯帆饮食文化健身有限公司、姚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少民终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连珍、谢某、杨某申请再审称,相关门诊病历和急诊病案记录可以证明杨光照的死因系溺水,杨光照并无疾病,原审法院认定是死者自身原因死亡错误。金伯帆事前未阻拦,未及时发现杨光照溺水,姚涛应阻止杨光照下水,故金伯帆和姚涛与杨光照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负赔偿责任。本院审查认为,王连珍、谢某、杨某主张石家庄市金伯帆饮食文化健身有限公司、姚涛存在过错,与杨光照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原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认定石家庄市金伯帆饮食文化健身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过失,姚涛未尽到劝阻照顾义务,判决石家庄市金伯帆饮食文化健身有限公司、姚涛对王连珍、谢某、杨某进行适当的补偿,并无不当。综上,王连珍、谢某、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连珍、谢某、杨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