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淇铃公司),盘水市钟山开发区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淇铃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法定代表人黄淞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鼎业房开)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法定代表人何劲,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执行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六盘水市钟山开发区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9274127.12元,本院在立案后向鼎业房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我院依法对鼎业房开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工商注册登记、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查封、扣划,共执行到432601.66元并支付给淇铃公司。在执行中经查,在案件仲裁阶段淇铃公司已向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查封了鼎业房开共计51套房屋。在我院拟对鼎业房开名下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程序时,鼎业房开与淇铃交通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代 金审 判 员 黄尧举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国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