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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郎玉年与高平市鑫惠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贾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玉年,高平市鑫惠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贾发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793号原告:郎玉年,男,汉族,1966年2月5日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星,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平市鑫惠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龙平,任公司经理。第三人:贾发民,男,195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高平市。原告郎玉年与被告高平市鑫惠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贾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郎玉年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玉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玉年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郎玉年负担。审 判 员 常晋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婉丽书 记 员 宋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