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承辉、陈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承辉,陈冰,夏重贵,杨宝平,福鼎市白琳圣中石材厂,魏亚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121号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鼎市南大路太姥商厦A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6697M。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亦斌,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承辉,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陈冰,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夏重贵,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杨宝平,女,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重贵,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河乾路***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57********,系杨宝平配偶。被告:福鼎市白琳圣中石材厂,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白琳金山工业区,注册号350982100014840。负责人:魏亚金,该厂经理。被告:魏亚金,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承辉、陈冰、夏重贵、杨宝平、福鼎市白琳圣中石材厂、魏亚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承辉、陈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郭承辉、陈冰的起诉。审 判 员 刘晓亮人民陪审员 朱 宇人民陪审员 汪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平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