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起诉人唐秋段与被起诉人段后明、段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969号起诉人唐秋。2017年6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唐秋的起诉状。起诉人唐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段后明、段萨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段后明、段萨因生意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起诉人借款20万元;双方于2014年8月22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违约金等,并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新津县邓双镇)法院为管辖法院。借款后,段后明、段萨仅归还了1万元。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向接受货币所在地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查明,《借款合同》第9.3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以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本合同签订于成都市新津县邓双镇”。本院认为,当事人已书面协议选择了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且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协议选择的法院管辖,不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院不是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向起诉人唐秋释明,其坚持向本院起诉;对于起诉人唐秋的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唐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思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梦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