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岳勇、许静、许立、李现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勇,许静,许立,李现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76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问旭,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岳勇,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许静,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许立,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现朋,男,1969年1月5日出生,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勇、许静、许立、李现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4)新窑商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岳勇、许静、许立、李现朋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728.9元(计算至2012年7月21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819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岳勇、许静、许立、李现朋名下的车辆、证券、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许静名下有银行存款9894.5元并依法予以划拨,扣除本案执行费781元后,余款9113.5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3.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通过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岳勇、许静、许立、李现朋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岳勇、许静、许立、李现朋名下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9113.5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岳勇、许静、许立、李现朋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