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晓君与上海马克华菲捷销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君,上海马克华菲捷销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226号原告:刘晓君,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渊,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马克华菲捷销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漕路229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坤田,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芸,天津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香梓,女,该公司人事专员。原告刘晓君起诉被告上海马克华菲捷销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刘晓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刘晓君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