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2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金芝、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芝,李某,封立娃,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金芝,女,1978年2月1日出生,现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封立娃,男,1971年1月3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丽,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王金芝、李某与封立娃、张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