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支公司、陕西顺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陕西顺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4执94-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顺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陕西顺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陕西顺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民初字第0087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支付案件款3287.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陕西顺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案件1367.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顺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1966.4元(含50元执行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缴纳了3575元(含50元执行费)。申请人已全额领取案件款5241元,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周民初字第00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柳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