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永明容留他人吸毒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543号被执行人杜永明,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杜永明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汽车、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晨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