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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治藕与魏智德张让霞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39号陈治藕、魏智德、张让霞:申请执行人陈治藕与被执行人魏智德,张让霞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智德,张让霞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治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1083.00元,缴纳诉讼费165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智德,张让霞主动将赔偿款21083.00元,诉讼费1656.00元交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15日结案。执行费216.00元由魏智德,张让霞负担。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延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