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治藕与魏智德张让霞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39号陈治藕、魏智德、张让霞:申请执行人陈治藕与被执行人魏智德,张让霞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智德,张让霞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治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1083.00元,缴纳诉讼费165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智德,张让霞主动将赔偿款21083.00元,诉讼费1656.00元交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3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6月15日结案。执行费216.00元由魏智德,张让霞负担。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延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