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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候红海与王文博、耿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红海,王文博,耿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候红海,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执行人王文博,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屯子镇。被执行人耿根忠,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屯子镇。申请执行人候红海与被执行人王文博、耿根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浚民初字第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王文博、耿根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候红海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照月息2分支付自2014年12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垫付诉讼费10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候红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月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