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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初17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文某、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文某,曾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781号之二原告:袁某某。被告:文某。被告: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文某、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7年06月15日以未治疗终结、无法确定具体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