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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民辖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帆与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帆,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辖290号原告:杨帆,女,汉族,1980年1月21日出生。被告: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710527237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法定代表人:祁永清,院长。原告杨帆与被告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杨帆诉称,因被告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侵权行为造成其父亲死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54145.7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被告在该院辖区,该院处理此案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加之原告提出请求,故其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根据杨帆的诉讼请求,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因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属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辖区。原告杨帆又向该院提交回避申请书,请求该院回避审理本案。鉴于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与被告属同一辖区,为原告父亲实施手术治疗的主治医师与该院的退休干警存在亲属关系。为避免当事人对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产生合理怀疑,本案不宜在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指定本案由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卓 玛审判员 翟爱红审判员 姜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