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洪波与吕建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宏波,吕建民,李胜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664号原告:许宏波,男,住辉南县。被告:吕建民,男,住辉南县。被告:李胜英,女,住辉南县。原告许宏波与被告吕建民、李胜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许宏波与吕建民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许宏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许宏波撤回起诉。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许宏波负担。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