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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洪波与吕建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宏波,吕建民,李胜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664号原告:许宏波,男,住辉南县。被告:吕建民,男,住辉南县。被告:李胜英,女,住辉南县。原告许宏波与被告吕建民、李胜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许宏波与吕建民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许宏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许宏波撤回起诉。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许宏波负担。审判员  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