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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胡广珍与胡世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珍,胡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广珍,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胡世平,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胡广珍与被执行人胡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1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广珍于2017年6月15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胡世平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胡广珍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