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胡广珍与胡世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广珍,胡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广珍,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胡世平,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胡广珍与被执行人胡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1民初16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广珍于2017年6月15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胡世平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胡广珍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