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12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光与被告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光,张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290号之三原告:王晓光,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张倩,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原告王晓光与被告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3日,王晓光以和张倩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晓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