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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2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光与被告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光,张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290号之三原告:王晓光,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张倩,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原告王晓光与被告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3日,王晓光以和张倩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晓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