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力、成都弘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力,成都弘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徐力,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成都弘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九江街道邹家场社区三组龙池西锦安置小区B区13幢1层4号、5号。法定代表人:龚启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力与被执行人成都弘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参与债权分配函。除已向相关法院参与债权分配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债权本金4957303元,违约金(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计算)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成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