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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翔与湖南福欣锗业科技有限公司、郴州浙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小龙、朱山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翔,湖南福欣锗业科技有限公司,郴州浙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小龙,朱山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张翔,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湖南福欣锗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新江路。法定代表人王小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郴州浙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香雪路商业街3-11号。法定代表人朱山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小龙,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朱山活,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翔与被执行人湖南福欣锗业科技有限公司、郴州浙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小龙、朱山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375644.22元,尚有962355.78元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郴仲裁字〔2015〕8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宏伟审 判 员  吴煜斌审 判 员  钟 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XX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