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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志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987号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小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张锐,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夏志伟,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0,住梓潼县文昌镇。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宏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代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婕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