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伟与侯喜亮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伟,侯喜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106号原告:闫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刚,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喜亮,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了原告闫伟与被告侯喜亮健康权纠纷一案,闫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闫伟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由闫伟负担225.00元,退回闫伟225.00元。代理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