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4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伟与侯喜亮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伟,侯喜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106号原告:闫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刚,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喜亮,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了原告闫伟与被告侯喜亮健康权纠纷一案,闫伟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闫伟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由闫伟负担225.00元,退回闫伟225.00元。代理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