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5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谢华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谢华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5026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马山镇越王路36号中冶梧桐小区1栋2楼、2栋2楼。负责人:李娟。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浩,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华凤,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谢华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