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4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进川与刘建斌、申牛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进川,刘建斌,申牛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991号原告申进川,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刘建斌,具体不详。被告申牛圈,具体不详。原告申进川与被告刘建斌、申牛圈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进川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进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进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申进川负担。审 判 长 张彦鹏代理审判员 王 炯人民陪审员 田玉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