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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进川与刘建斌、申牛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进川,刘建斌,申牛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991号原告申进川,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刘建斌,具体不详。被告申牛圈,具体不详。原告申进川与被告刘建斌、申牛圈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进川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进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进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申进川负担。审 判 长  张彦鹏代理审判员  王 炯人民陪审员  田玉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