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1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温井武与王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井武,王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1935号原告温井武,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肖云柱,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健,男,31岁,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原告温井武与被告王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温井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井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井武负担。审判员 宋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 丽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