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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1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温井武与王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井武,王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1935号原告温井武,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肖云柱,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健,男,31岁,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原告温井武与被告王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温井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井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井武负担。审判员 宋国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     丽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