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同明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9号罪犯张同明,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2006年8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10)新都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同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11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德刑执字第3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同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1日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8日作出(2014)德刑执字第2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同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阿坝监狱进行了公开审理,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攀辉、杨剑光出庭履行职务,阿坝监狱委派朱明慧、文盈盈到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同明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张同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同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同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同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8年12月1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洲海人民陪审员  马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