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银娥与周振伟、周春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娥,周振伟,周春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269号原告王银娥,女,汉族,1946年7月2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王进耀,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振伟,男,汉族,1991年02月2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周春喜,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址:濮阳市华龙区开州路与安泰路交叉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娥诉周振伟、周春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娥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万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