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立明与苏州佩斯利家居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明,苏州佩斯利家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025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明,男,1983年1月3日生,汉族,住太仓市。被执行人:苏州佩斯利家居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1NDH2M-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99号苏州纳米城西北区20幢401。法定代表人:方向阳。申请执行人陈立明与被执行人苏州佩斯利家居设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苏园劳仲案字(2017)第91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佩斯利家居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佩斯利家居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4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