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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瑞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64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瑞,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61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5月6日18时左右,被告人张瑞在其居住的万州区双河口街道X组X号,将一小包毒品交给女友钟某,并告诉其如果有人来耍,就提供其吸食。当晚20时左右,张某与张某1到张瑞家中与钟某吸毒。同日22时左右,被告人张瑞带邓某回到家里,将没吸食完的毒品拿来继续吸食,接着张某1、钟某再次进行了吸食。被告人张瑞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瑞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籍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