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叶兴保与杨勋良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兴保,杨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叶兴保,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茨坝村8组,身份证号码510225197004031577。被执行人:杨勋良,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朱杨镇板桥村7组,身份证号码51022519720812155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兴保与被执行人杨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勋良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杨勋良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等财产。目前被执行人杨勋良下落不明,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叶兴保对此无异议,并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15日,被执行人杨勋良尚欠申请执行人叶兴保借款本金20000元和受理费470元(暂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3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石 俊执行员 陈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