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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沈凤兰与广西火恒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凤兰,广西火恒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2113号原告:沈凤兰,女,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文懂,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火恒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壮锦大道36号奥翔碧园48号楼A单元48A401号。法定代表人:彭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李焱,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凤兰诉被告广西火恒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凤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凤兰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凤兰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丘 理人民陪审员  李浩安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敬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