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5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5451号原告:夏某某,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然之家南二环东段导购。被告:李某某,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11月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有吸毒、赌博恶习,并且对原告有家暴,现双方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前和婚初感情尚好,婚后虽然有矛盾和争执,但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以前有吸毒,但已经戒了,本次因尿检呈阳性被关押,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11月登记结婚。2004年4月13日,双方生有一子李小辉。被告以前有过吸毒及戒毒经历,2017年2月16日,被告因尿检呈阳性,被省郭杜戒毒所关押关押,现已关押四个多月。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在婚初有一定的感情,婚后因双方性格、沟通等原因,家庭矛盾不断。因被告有吸毒经历,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生子李小辉一直由原告在照料生活起居,现被告被关押在省郭杜戒毒所,故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600元抚养费,被告同意支付,故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李夏某某由原告夏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至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代理审判员 毋俊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