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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志红与张金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红,张金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455号原告李志红,女,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张金洲,男,汉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红诉被告张金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志红承担。审判员  田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