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7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乔志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7执302号被执行人乔志荣,农民。本院在执行乔志荣抢劫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3)岚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乔志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没收作案工具晋A×××××奇瑞QQ轿车一辆,没收退赃款86元。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查明,在审理阶段涉案工具晋A×××××奇瑞QQ轿车一辆已由办案机关移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作案工具车牌号为晋A×××××奇瑞QQ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人民陪审员 牛贵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