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唐永碧与肖仁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碧,肖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唐永碧,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荣昌县。被执行人:肖仁贵,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荣昌县。申请执行人唐永碧与被执行人肖仁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肖仁贵的房屋、土地、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肖仁贵有银行存款10000,我院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因其不足以支付被执行人在我院所有案件案款。我院按案件申请标的额比例分配到申请人唐永碧6991元,已支付给申请人。另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1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静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