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郑大庆与方代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大庆,方代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779号原告:郑大庆,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赵卫俊,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代充,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犹县。原告郑大庆诉被告方代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郑大庆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大庆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大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郑大庆负担。审 判 长 吴宇明人民陪审员 吴立新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葛梦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