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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郑大庆与方代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大庆,方代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779号原告:郑大庆,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赵卫俊,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代充,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犹县。原告郑大庆诉被告方代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郑大庆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大庆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大庆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郑大庆负担。审 判 长  吴宇明人民陪审员  吴立新人民陪审员  吴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葛梦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