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张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静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700号原告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伟,该公司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俊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静,女,生于1989年3月6日,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武红军、苗芃,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5元,减半收取1302.5元,由原告禹州市汇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会娟代理审判员 :康晓惠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晓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