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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培林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林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65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培林,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培林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培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09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培林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0×××22),2009年10月28日开始透支,2016年7月30日最后还款100元,截至2016年8月7日,累计透支本金61820.75元。广发银行于2015年3月起多次通过电话、信函方式向陈培林催收,但被告人陈培林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2.2011年9月22日,被告人陈培林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卡号48×××85),2013年12月22日开始透支,2016年7月30日最后还款100元,截至2017年2月13日,累计透支本金25292.13元。光大银行于2015年7月起多次通过电话、信函方式向陈培林催收,但被告人陈培林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3.2009年6月22日,被告人陈培林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2009年7月1日开始透支,2016年7月30日最后还款100元,截至2017年2月13日,累计透支本金80624.4元。招商银行于2015年2月起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和信函方式向陈培林催收,但被告人陈培林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4.2011年5月16日,被告人陈培林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均安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2012年8月3日开始透支,2016年8月29日最后还款100元,截至2016年12月17日,累计透支本金14449.9元。农业银行于2015年3月起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和信函方式向陈培林催收,但被告人陈培林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5.2011年3月1日,被告人陈培林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2011年9月开始使用,2016年7月30日最后还款100元,截至2017年2月13日,累计透支本金29277.66元。工商银行于2015年8月起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和信函方式向陈培林催收,但被告人陈培林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综上所述,被告人陈培林的恶意透支数额合计人民币211464.84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被害单位的报案陈述;银行报案材料;户籍材料;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出具的证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查询情况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培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培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培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培林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培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伟民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滢芬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