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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杜玉全与徐克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全,徐克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178号原告:杜玉全,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徐克增。原告杜玉全与被告徐克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玉全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玉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杜玉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