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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梅来娣与凤秀玲、苏银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来娣,凤秀玲,苏银旭,安徽泾县银海山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027号原告:梅来娣,女,1952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凤秀玲,女,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苏银旭,男,1969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安徽泾县银海山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琴溪镇琴溪村桂冲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50169564C。法定代表人:苏银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梅来娣与被告凤秀玲、苏银旭、安徽泾县银海山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海山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出具泾市监行审(2017)149号《关于“安徽泾县银海山庄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行政诉讼案件关联涉及民事案件”的函》,该函称苏银海系银海山庄法定代表人,其本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银海山庄股东之一高程于2017年5月16日向该局提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该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银海山庄于2017年5月22日向泾县人民法院就该局不予受理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行政起诉状”中提出,认为苏银海仍作为法定代表人有可能实施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该局因此具函本院,请求本院在审理涉银海山庄的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凡涉及到苏银海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银海山庄行使签字权时,能够考虑此行政诉讼案的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银海山庄诉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批准一案,本院以(2017)皖1823行初16号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现正在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银行山庄法定代表人是否变更需以(2017)皖1823行初16号行政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汪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