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左小红、李志绒、左建强、王会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2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左小红、李志绒、左建强、王会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左小红、李志绒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左小红、李志绒、左建强、王会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左小红、李志绒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6年11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左小红、李志绒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借款64952.65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支付自借款之日至归还之日的借款利息,被告左建强、王会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424元,由被告左小红、李志绒、左建强、王会兰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左小红于2017年4月28日履行了判决。执行费895.65元,案件受理费1424元,被执行人左小红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23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