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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故城县环境保护局、李洪秀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环境保护局,李洪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胡树凯,故城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洪秀,男,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故城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李洪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对李洪秀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6执3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兰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垂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