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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伟与李树常、芦台农场福田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李树常,芦台农场福田运输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807号原告:王伟,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树常,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芦台农场福田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芦台区芦台经纪开发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愉悦港湾住宅小区商业街东二区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李树常、芦台农场福田运输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柳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艺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