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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民督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纪琬琪与人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琬琪,李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督21号申请人纪琬琪,女,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申请人李明,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德令哈市。申请人纪琬琪诉与被申请人李明民间借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日发出的(2017)青2802民督2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明在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明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发出的(2017)青2802民督2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83元,由申请人纪琬琪承担。审判员  尕藏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斌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