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督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纪琬琪与人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琬琪,李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督21号申请人纪琬琪,女,汉族,1975年2月8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申请人李明,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德令哈市。申请人纪琬琪诉与被申请人李明民间借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日发出的(2017)青2802民督2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明在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明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发出的(2017)青2802民督2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83元,由申请人纪琬琪承担。审判员 尕藏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斌德 微信公众号“”